|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滑刑初字第249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假借办事为名,将毛某某的比亚迪轿车开走。后王某某更换手机号,躲避毛某某的寻找。2013年10月27日,王某某将比亚迪轿车抵押给铁牛寺基金会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经评估:比亚迪轿车价值473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同时辩称:其在毛某某的逼迫下买了一辆奥迪车,为了还车贷就抵押了毛某某的车。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毛某某系同乡,且相互认识。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到滑县新区华通世纪城毛某某家中,假借办事为名,将毛某某的苏CWZ907号比亚迪轿车骗出开走。 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苏CWZ907号比亚迪轿车是自己购买的二手车,将该车抵押给上官镇铁牛寺基金会,经基金会负责人郭某甲之手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约定利息8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此20000元用于还账、消费,至今未归还。 毛某某联系王某某要其归还车辆,王某某假称在外地,回来后马上还车,随后王某某更换手机号,躲避毛某某的寻找。2014年2月25日,毛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3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案发后,经协商,毛某某交给铁牛寺基金会郭某甲现金20000元,抵偿王某某的借款,郭某甲将比亚迪轿车归还给毛某某。 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苏CWZ907号比亚迪轿车价值4731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其供述了以外出办事为名借出毛某某的比亚迪轿车,而后谎称该车是自己购买的二手车,将该车抵押借款20000元,最终未归还的事实。2、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其陈述了王某某将自己的比亚迪轿车骗走,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将该车抵押借款,其最后出资20000元将该车赎回的事实。3、证人郭某甲的证言,其证明了王某某称比亚迪轿车是自己购买的二手车,以比亚迪轿车作抵押,向其借款20000元未还的事实。4、苏CWZ907号比亚迪小型轿车车辆行驶证及该车照片,毛某某购买该车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车辆信息查询单。5、王某某向铁牛寺基金会借款的借款合同。 6、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7、新城派出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8、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将毛某某价值47310元的比亚迪轿车骗出,而后继续编造谎言,谎称该车系自己购买的二手车,将该车抵押,骗取借款20000元,最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是在毛某某的逼迫下买了一辆奥迪车,为了还车贷抵押了毛某某的车,被害人有过错”的辩解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毛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常永前 审判员 冯建领 审判员 王建法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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