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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灵民一初字第874号 原告张某,男,1966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旭钦,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永泉,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灵民一初字第874号

原告张某,男,1966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旭钦,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永泉,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3日在本院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旭钦,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永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被告辞去工作,整天在家好吃懒做,夫妻感情越来越差。我为了改善家庭关系,多方联系并支付学费让被告到三门峡市卫校学习,增加知识,方便以后找工作,但被告经常迟到旷课,特别是2011年后半年干脆不去上学,双方经常吵架,也不再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2年2月 ,被告右乳房疾病再犯,我支付医疗费3万元并护理被告,但被告及其家人还是与我吵闹,无奈,我于2012年7月从家中搬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准许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和原告由于都是再婚,经过深思熟虑才结婚的,婚后家务从未让原告干过,夫妻感情很好。我在婚前于2009年因右侧乳房良性肿块做过手术,术后良好,原告也是知情的。2012年2月我被查出患乳腺癌,初期原告多次探望并鼓励我勇敢战胜病魔,夫妻感情尚好。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能给双方一个缓和余地,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结婚登记档案,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证人高某博、何某烈分别出具的证明,证明原被告从2012年7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

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有:调查被告张某某笔录1份。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证人不能证明原被告是否分居,原告也经常回家住。关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被告无异议,原告认为被告陈述原告与一个护士关系暧昧不属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客观真实,与案件实施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有异议,且证人未出庭作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关于本院调查被告制作的笔录,本院将结合原被告的陈述予以综合分析判断。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婚前被告曾因右侧乳房良性肿块做过手术,原告知情。婚后由于被告辞去其在三门峡市区的工作,原告联系让被告到三门峡市卫校学习,夫妻感情尚好。2012年2月 ,被告查出右侧乳房患乳腺癌,在三门峡市区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9月出院,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被告患病后期,原告因与被告及被告家人发生矛盾,在被告出院回家后,原告从双方租住的房屋搬出,住到单位宿舍。被告从保险公司理赔得到3万元赔偿款后也没有及时告知原告。双方分居生活期间,被告仍支付被告部分生活费用。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但分居时间不足两年,且被告患有重病目前尚在康复期间,双方应以夫妻感情为重,加强沟通。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秋平

                                             

                                             二○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伍晓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