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81号 |
原告靳凤芝,女,汉族,1953年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合理,系原告靳凤芝之子。 被告冯成义,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凤芝诉被告冯成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凤芝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凤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靳凤芝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凤芝负担。
审 判 长 李 慧 娟 人民陪审员 程 景 府 人民陪审员 宋 德 奎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晓 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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