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长民初字第01077号 |
原告许昌市腾源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吴宝军,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黄彬,河南君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金释芳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段国强。 委托代理人付红丽,河南君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昌市腾源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许昌金释芳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算组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昌市腾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黄彬,被告许昌金释芳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付红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河南凯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从被告处借款逾期未还,原告为河南凯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担保。2012年6月6日,被告闯入原告位于长葛官厅的奶牛养殖基地,不顾牛场的管理规定,将牛场内的监控设施、消毒系统、卫生防疫系统大肆破坏,强行拖拽、拉运牛场内的奶牛,并强拉电闸停电,导致大量奶牛病、伤、残、死,造成大量弃奶、生鲜乳损失,其行径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05853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构成侵权。2012年6月6日的行为是魏都区人民法院到原告处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执法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所主张的损失缺乏证据支持,且严重违背诚信,故主张的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2)魏北民初字第92号、(2013)许民三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2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2、现场照片36张、调查李文学、卢占法笔录、许昌市腾源养殖基地进场须知,证明2012年6月6日,被告系不顾养殖基地的防疫管理规定,强行进入原告的奶牛养殖基地,将养殖基地办公区域的监控设施破坏,电闸关闭,致整个牛场停水停电,消毒系统、卫生防疫系统被破坏,并野蛮驱赶、强行拖拽、拉运牛场内的怀孕奶牛,将怀孕奶牛固定在运输车上十几个小时导致怀孕母牛流产,至2012年6月7日凌晨,牛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水塔不能供水,挤奶亭的挤奶器不能正常使用,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3、照片20张,调查王雪贵、程志强笔录,2012年6月13日长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监督意见书》,2012年7月4日长葛市畜牧局、腾源奶牛养殖合作社《紧急会议内容》,2012年7月4日长葛市兽药监督管理所出具的《停止生鲜乳生产通知书》,2012年7月4日长葛市兽药监督管理所出具的《通知》,2012年7月5日长葛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关于对腾源奶牛养殖基地布病防控的几点建议》,2012年7月5日长葛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动物疫病监测报告》,2011年8月25日原告与蒙牛乳业(焦作)有限公司签订的生鲜乳购销合同,关于奶牛布鲁氏菌病,奶牛流产及奶牛乳房炎的资料,共24页,证明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用药及人工的损失,弃奶的损失和停止生鲜乳生产的损失,防疫的损失等,其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4、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费用发票,被告出具的保证书,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经评估为1405853元,原告为评估此次损失支付评估费38000元,被告对于自己的过错承诺愿意承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2)魏北民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2013)许民三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公证书,还款协议,承诺书,许昌键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告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负有还款义务,开办两个公司,名称不同,致法院查不到财产,有能力还款却拒不归还。魏都区法院对原告牛实施保全措施,系法院的执法行为,并非被告强行拉牛,原告明知法院执法,仍然纠集大量村民阻碍执法,致使法院保全计划中止,原告提起侵权之诉的用意显然是企图推卸还款义务。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且其符合证据三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证据2中的照片及调查李文学、卢占法笔录,被告首先提出事件是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在依法进行另一个案件的保全措施时,在原告处,是原告进行的不配合法院的行为,是原告暴力抗法的行为,不是被告的侵权行为,认为照片是在原告处拍的,原告可自行拍摄任何场景的照片,照片无法证明与被告有关。证人因其未到庭进行质证,应不予采信。对许昌市腾源养殖基地进场须知,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进入人员未经消毒可能是原告不配合执法。对证据3,被告同样认为照片不能证明与被告有关;证人没有到庭且证言严重脱离实际;原告提供的监督意见书证据证明原告奶牛死亡死因不明,奶牛死亡与被告无关。2012年7月4日原告被通知停止生鲜乳的生产,但2012年6月6日到2012年7月4日,牛一直由原告饲养管理,不能证明牛乳不能使用系被告带入病菌,其停止的原因与被告无关;关于2012年7月5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几点建议》不能证明牛出状况与被告有关;检测出70头疑似患病的奶牛,却未认定已患病,更不能确定系布鲁氏菌病,《建议》第六条要求原告进一步检测送检,但原告并未提供进一步检测结论。关于原告与蒙牛签订的《购销合同》,原告未提供合同履行的证据,无法判断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更无法确定是否有损失发生。本院审核原告证据2、3中的证人证言及根据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后认为原、被告均认可2012年6月6日魏都区法院三名法官到原告处进行案件诉讼保全的事实,也都认可有被告人员到原告处的事实,奶牛有被拉到运牛车上的事实,奶牛场混乱法官无法控制牛场的事实,电线被扯断的事实,直到2012年凌晨3点,在官厅乡政府工作人员协调下事件平息的事实。而证人证言陈述的亦是与此相关的事实,故对证人证言予以采信。关于照片,首先证据2中的照片系原告当日拍摄,照片中显示有被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也予以认可,且照片显示内容不过是电线被拉断、牛被驱赶、牛车上装有奶牛,与原被告均认可的事实相一致,进场须知虽系原告单方制作,但是是动物养殖基地必有内容,符合养殖常识,故对原告证据2予以采信。关于原告证据3(证人证言除外),虽被告对照片、公文、生鲜乳购销合同提出各种异议,但是应是客观属实的,首先,养殖业对他人进入其生产场地是要求必须消毒的的,是符合养殖常识的,目的就是避免疾病的发生,2012年6月6日有多人在未进行消毒的状况下进入原告养殖场是事实,有不好后果的出现也在预料之内,原告亦无法控制,其他单位的公文原告是无法制作的,另外,原告与他人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属正常经营,无可非议。故对原告证据3予以采信。对原告证据4,被告认为资产评估报告书损失数据不真实,评估报告无评估师的相关资料和签字,基本的形式要件也不具备,评估费票据与被告无关,朱广炎出具的保证书系被胁迫下出具的,非真实意思,其民事行为无效。本院审核原告证据4后认为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实没有相关评估师的签字,但被告也没有相反证据证实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数据不真实,也没有要求对损失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故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信。关于朱广炎的保证书,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也反映了被告人员到原告养殖社的客观事实,予以采信。 对被告出具的证据1、2、4、6,原告无异议,且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因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对证据5,虽原告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原告最终在确认后没有否认,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及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2月17日,原告和河南盛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为河南凯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担保,从被告处借款165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1个月并约定了利息。后该款项逾期未还。被告于2012年3月23日诉讼河南凯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学凯、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吴宝军、河南盛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伟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同日,(2012)魏北民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河南凯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马学凯、原告、吴宝军、河南盛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杨伟价值200万元的财产。2012年5月7日,原告曾和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12年5月20日、2012年6月20日、2012年7月20日前分三次还清被告1886387元,并以原告385头奶牛做质押(奶牛仍在原告处)……等。因到期原告没有支付被告款项,2012年6月6日上午九时余,魏都区法院三名法官到原告养殖基地(位于长葛市增福庙乡黑董村)对(2012)魏北民初字第92号案件进行诉讼保全,同时一起到达原告处的还有被告律师付红丽、工作人员朱广炎及被告其他人员十余人,拉牛车辆。在法官进入原告办公区后,另有其他人员多人先是强行进入原告处办公区,拉闸、断电、扯断电线,后又强行进入其生产区,转悠、往牛车上拉牛、赶牛,随后有增福庙乡黑董村村民赶来,阻止被告拉走原告奶牛,局面混乱,三名法官无法控制现场,后增福庙乡政府工作人员来到现场,事件至2012年6月13日凌晨3点,在原许昌金释芳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广炎出具保证书(保证书内容为:2012年6月6日上午9时许,在未经腾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基地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此养殖基地,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费用经权威部门依法鉴定后,由许昌金释芳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承担。保证单位:许昌金释芳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人:朱广炎 2012年6月7日凌晨3点13分.2012年6月6日,其中朱广炎 2012年6月7日凌晨3点13分系朱广炎本人所写,其他内容属机打)的情况下,事件才得以平息,人员陆续离开原告处。原告养殖基地奶牛于2012年6月6日当晚就有一头奶牛流产,之后几天又有奶牛发生乳房炎,持续至2012年7月11日,相继有73头奶牛发生乳房炎,自2012年6月6日起开始弃奶,70头奶牛感染布鲁士杆菌病。2013年6月13日,原告许昌市腾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一头奶牛死亡,申报后长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做以下监督意见:1、依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要求,在二位检疫员的监督下,作深埋和全面消毒处理。2、及时做好全场防疫消毒,加强夏季消毒灭源和防疫防治工作。2012年7月4日,长葛市兽药监督管理所因原告单位发现疑似感染布鲁士杆菌奶畜,要求原告单位接触过奶畜的人员到市卫生防疫部门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并向原告下发停止生鲜乳生产通知书,要求原告自2012年7月2日起,停止生鲜乳的生产。次日,长葛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原告奶牛养殖基地布病防控提出七点建议:1、对全场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人员、车辆随意进出,进出场车辆、人员必须登记并严格消毒;2、将检测的70头疑似患病奶牛紧急隔离,严谨移动;对其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严格进行消毒;对其污染的饲料、垫料、排泄物、乳等进行无害化处理;3、检测结果阴性的305头奶牛单独饲养,密切关注,并按程序购买经农业部批准生产的适宜疫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4、对全场所有栋舍、运动场、料仓等场所选用两种以上的毒药彻底消毒,每天一次,20天以后改用每周两次;5、6、7……。2011年8月25日,蒙牛乳业(焦作)有限公司曾和原告达成生鲜乳购销合同,计划自2011年8月25日-2014年8月24日收购原告的标准乳和生鲜乳。2012年8月8日,河南恒立资产评估事务所为原告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核定原告自2012年6月15日-8月8日,损失总金额为人民币1405853元(其中强化消毒损失5160元;早流产预防损失3960元;加强饲养损失176898元;死亡、外伤感染及发热不食等23头奶牛损失521500元;乳房炎治疗及奶损失301704元;弃奶及处理奶差价损失114092元;停止生鲜乳生产损失262139元;监控设施维修费10400元。 另查明:正常情况下,每头奶牛每天接受3次挤奶,早、中、晚各一次,奶牛挤奶一般采取机械挤奶,停电则会造成奶牛无法挤奶,而不及时挤奶、涨奶易产生乳房炎。对奶牛的不当管理及疾病易引起怀孕奶牛流产,不当管理包括对孕牛粗暴鞭打、人为急速驱赶或让其跨沟越坎,奶牛会因动作幅度过大引起流产,疾病即包括布鲁士杆菌、病毒性腹泻等等,布鲁士杆菌的潜伏期为14-180天。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许昌市腾源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许昌金释芳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算组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损失1405853元,因原告的损失已由河南恒立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评估,故原告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关于被告辩称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辩解,依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本案本案案情,本案虽然是在魏都区人民法院保全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但是法院工作人员不会采取不利于牛场正常生产经营的措施,而原告故意做出对自己牛场不利又要花费巨大成本的行为不合常理,附近村民因牛场在其当地,只会有利于他们的生产经营,为当地造福,也不会破坏牛场,被告亦无证据证明法院工作人员司法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综上原告损失应是被告行为造成的,且有被告工作人员朱广炎的保证书在卷佐证,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昌金释芳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算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许昌市腾源养殖专业合作社损失1405853元。 案件受理费17453元,由被告许昌金释芳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算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并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王晓云 审 判 员:张宪民 人民陪审员:王五周 二O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曹丽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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