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季某、高某某、侯某、白某某滥用职权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永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永城市公路管理局党组成员。 辩护人葛建平,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男,19
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永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永城市公路管理局党组成员。

辩护人葛建平,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永城市公路管理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流动执法大队大队长。

辩护人练柱才,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原永城市公路管理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流动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辩护人吴义伦,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永城市公路管理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流动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高某某、侯某、白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高某某、侯某、白某某及其辩护人葛建平、练柱才、吴义伦、李晓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季某、高某某、侯某在本市沱滨路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执法时,违反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规定和流动治理超限超载车辆稽查计划的范围上路查车,在没有经过现场检测设备检测车辆是否存在超限超载的情况下,指使永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运政人员和本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流动执法大队人员被告人白某某等人查扣温某所有的豫N44116号货车和陈某某所有的豫N77893号货车,在车主温某不愿将车开到检测点,并扬言不放车就喝农药,经多人协调未果,并见由此经过的多辆货车无人查处,而流动执法大队人员仍不放车的情况下,温某当场服下农药,药瓶被人夺下。温某的哥哥刘某、刘某甲架着喝过农药的温某走向季某、高某某、侯某乘坐的车辆,并要求用车送温某去医院抢救时,三被告人无视温某家人的请求,驾车离开现场。随后,刘某、刘某甲又架着温某到现场停放的尾号为677的执法车旁,要求执法人员白某某实施救助,被告人白某某拒绝救助,并离开现场。后温某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温某为有机磷农药中毒。该事件经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人季某、高某某、侯某、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温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马某某、张某、任某某、周某、陈某甲、刘某乙、张某乙、刘某、刘某甲、陈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文件、证明、流动执法人员名单和稽查计划等相关书证;5、视频资料;6、被告人户籍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某、高某某、侯某、白某某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季某、高某某、侯某及其辩护人均认为,被害人车辆确实存在超载现象,被告人季某、高某某、侯某执法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没有滥用职权,在现场不知道被害人喝药,不存在拒绝救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系公路局一般工作人员,其履行职务行为系领导指派,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季某、高某某、侯某在本市沱滨路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执法时,违反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规定和流动治理超限超载车辆稽查计划的范围上路查车,在没有经过现场检测设备检测车辆是否存在超限超载的情况下,指使永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运政人员和本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流动执法大队人员白某某等人查扣温某所有的豫N44116号货车和陈某某所有的豫N77893号货车,车主温某不愿将车开到检测点,并扬言不放车就喝农药,经多人协调未果。后温某见由此经过的多辆货车无人查处,而流动执法大队人员仍不放车,气急之下当场服农药时,药瓶被他人夺下。温某的哥哥刘某、刘某甲架着温某走向季某、高某某、侯某乘坐的车辆,喊着让送温某去医院抢救时,三被告人驾车离开了现场。随后,刘某、刘某甲又架着温某到现场停放的尾号为677的执法车旁,要求执法人员白某某实施救助,被告人白某某亦离开现场。后温某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温某为有机磷农药中毒。该事件经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经法庭宣读、出示证据,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季某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自己是永城市公路局党组成员,现分管流动治超大队,流动治超时需携带流动治超设备,由交警拦截车辆,治超大队引导车辆到检测点检测。2013年11月14日,按照稽查计划应在G311线稽查。当天高某某汇报,有人举报在沱滨路发现两辆疑似超限货车,其中一辆车主不配合,自己和高某某、侯某赶到现场,车主还是不配合,后让交警过去协调。期间其它地方查到疑似超载车辆,三人就赶了过去,再回来时听说温某喝农药了。

2、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自己系永城市公路局流动治超大队大队长,流动治超时需携带流动治超设备,由交警拦截车辆,治超大队引导车辆到检测点检测。2013年11月14日,按照稽查计划应在G311线稽查。当天接张某乙举报,自己和侯某在环岛北看到两辆疑似超限车辆,让运政人员在沱滨路拦了下来,然后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后白某某打电话说车主不配合,自己给季某汇报后与季某、高某某赶到现场,后又让交警陈某乙、刘某丙过去协调。期间,自己和季某、高某某赶到张桥闸执法现场处理另一起事件,11点多赶回来时听刘某说车主温某喝农药了。当时根据目测认为两辆车辆存在超载,没有使用流动治超设备。

3、被告人侯某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自己系永城市公路局流动治超大队副大队长,流动治超时需携带流动治超设备,由交警拦截车辆,治超大队引导车辆到检测点检测。2013年11月14日,按照稽查计划应在G311线稽查。查处温某车辆时是根据目测认为存在超载,没有使用流动治超设备。当时高某某说有人举报在环岛北边有两辆货车超载,和高某某赶到时车辆已驶入沱滨路,自己让运政人员追上并将两辆车拦下,高某某安排刘某乙和白某某带人查处,后来白某某打电话说车主不配合,不愿意检测,高某某给季某汇报后三人赶到现场,季某打电话让交警过去,一直协调到10点半左右,后来三人又去另一现场,再回去时,工作人员就汇报温某喝农药了,高某某和交警一起去医院被温某家属骂了回来。

4、被告人白某某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自己是永城市公路局工作人员,流动治超时需携带流动治超设备,由交警拦截车辆,治超大队引导车辆到检测点检测。2013年11月14日,按照稽查计划应在G311线稽查。当天,高某某打电话说有人举报两辆货车超载,被运政人员在沱滨路拦下了,让自己过去执法,后来高某某、侯某也过去了,交警也过去了,说了一会,自己看到刘某甲、温某、刘某向后面找高某某和侯某,快走到他们车跟前时,高某某和侯某开车掉头走了,男的喊了一句,说看他们能不能跑掉。然后那女的坐到了执法车上,男子拽自己的衣服,撕扯时交警喊自己,自己就到了警车里,然后就走了。

5、被害人温某陈述,主要内容为:当天自己的货车在沱滨路被运政人员拦下来,后来公路局执法车也来了,有人坐到车里把车钥匙拔下,要罚款,自己打电话让哥哥刘某、刘某甲过去协商能不能少罚点。见一直没有协商好,自己就去老城买了一瓶农药,回去要喝时被刘某劝住了,刘某甲把药瓶夺过去扔在了路边,接着协商仍没有说好,自己看见路上又过了几辆超载的货车,他们也不问,并说:“人家是咋跑的,你是咋跑的。”自己很生气,拾起药瓶喝了一两口,有人把药瓶夺下来扔了,刘某和刘某甲架着自己到一车前,让他们送去医院,那辆车跑了,又到一辆执法车上,让送医院,那个人也跑了,后来120就来了。自己不想活了,给医生说没有喝药。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治超大队不能随意拦截车辆,当天沱滨路不在稽查计划的路线,认为温某等两辆车超载是凭目测,高某某让自己和队里人员到沱滨路将温某的货车带回检测站,温某不配合,季某、高某某、侯某以及交警都过去了,一直没有协商好,后来自己看到温某要喝农药,陈某乙将药瓶夺下,温某和她两个哥哥向后面走,说找领导说说,后来又向南走,让白某某送温某去医院,白某某跑进警车里走了,温某的司机打了120,然后被送走了。

7、证人马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当天小队长刘某乙安排自己去查处超载车辆,经目测温某的货车系超载,温某喝农药后,被她两个哥哥扶着走向季某、高某某、侯某的车辆,车辆就开走了,三人均在车上,温某又躺在执法车上,刘某与白某某撕扯一会,白某某上了一辆警车也走了的情况。

8、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当天刘某乙安排自己查处超载车辆,经目测温某的货车超载,温某不愿意去检测站检测,并说只要扣车就喝农药,自己在车里夺过温某的药瓶,但自己一直没有下车。

9、证人任某某、周某、陈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当天经过环岛西边时,被侯某与高某某拦住,让帮助拦截向西边行驶的两辆货车,到沱滨路康佳医院附近,三人出示停车牌将两辆货车拦下,后来路政执法车过来了,三人就离开了。

10、证人刘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按照稽查计划,2013年11月14日应在311国道查车,当天高某某打电话说有人举报环岛西有两辆疑似超载车辆,已被运政人员扣住,让带人把货车带到检测站检测,自己带着人员到现场时因胃里难受,就给白某某打电话让他到现场负责把车开走,自己就走了。

1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当天自己和高某某通过电话,说路上又过超载车辆,但没有举报本案两辆货车超载的情况。

12、证人刘某、刘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当天接到温某电话说车被查住了,就赶到现场协商少罚一些,协商期间温某要喝农药被劝住了,后来路上过去一辆超载货车,温某很生气,就拾起药瓶喝药,被陈某乙夺了下来。见温某浑身发抖,两人架着温某向侯某他们车前去,让送医院,他们开车掉头跑了,又到公路局执法车上,让送医院治疗,白某某也下车跑了,公路局其他人也都不问,后来司机打了120的情况。

1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当天与温某的车辆一起行驶至沱滨路康佳医院附近被路政人员拦下,后公路局人员赶到,将车扣下,交涉一段时间,期间温某出去一会又回来了,温某的哥哥与路政人员交涉时温某要喝农药,被其哥劝住了,这时路上过去几辆超载车,路政人员没有查,温某与他们吵了几句又要喝农药,药瓶被陈某乙夺下,温某哥哥架着她向后面的车走,并喊温某喝药了,让送医院,那车掉头开走了,他们又到执法车上,让送医院,司机让找领导,下车也跑了的情况。

14、证人郭某某、刘某丁的证言,与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大体一致。

1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到现场协助处理温某、陈某某车辆超载时,温某看到另外一辆超载车没人查处,拿起药瓶喝农药时药瓶被自己夺下以及后来自己到人民医院看望温某的情况。

16、证人刘某丙的证言,主要证实自己和公路局人员联合,负责拦截车辆,当天到现场时四名被告人已在现场,对自己说车主情绪激动,要喝农药,正协调时,温某看到另外一辆超载车没人查处,要喝农药,药瓶被陈某乙夺下,温某的哥哥架着温某向季某、高某某、侯某坐的车前走,季某等人的车辆就不见了,后温某躺在执法车上,白某某也不见了,听刘某说温某喝农药了的情况。

17、证人王某甲、丁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协助处理温某、陈某某车辆超载时,见到温某喝农药,药瓶被陈某乙夺下,刘某让执法人员将温某送医院没人救助的情况。

18、证人陈某丙、张某丙、朱某、翟某、杨某的证言,主要证实温某喝农药后被120接到永城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有机磷农药中毒,并向家属下了病危通知书的情况。

19、相关新闻视频,主要证实该事件经中央电视台报道后,多家媒体跟进报道,产生较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情况。

20、公路局证明、文件、流动执法人员名单,主要证实四被告人任职情况:季某系永城市公路局党组成员,分管流动治超大队;高某某系永城市公路局流动治超大队大队长;侯某系永城市公路局流动治超大队副大队长;白某某系永城市公路局工作人员。

21、稽查计划,主要证实按照稽查计划,2013年11月份永城市流动治超大队应在G311线流动执法。

22、相关收据,主要证实车辆被处罚情况。

23、诊断证明、病历,主要证实温某病情为有机磷农药中毒。

24、证明,主要证实2013年11月14日下午,张某乙曾给高某某打电话说环岛过几辆超载车辆的情况。

25、交通行政执法卷宗,主要证实豫N44116货车存在超载被处罚的情况。

26、谅解书,主要证实温某对被告人季某、高某某、侯某行为表示谅解的情况。

27、被告人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高某某、侯某、白某某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季某、高某某、侯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执法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没有滥用职权,在现场不知道被害人喝药,不存在拒绝救助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系公路局一般工作人员,其履行职务行为系领导指派,应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高某某、侯某作为公路局流动治理超载超限领导,在明知流动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时必须与交警部门联合执法,由交警部门拦截车辆,经现场检测设备检测认为车辆存在超载超限时方可引导至检测站进行检测,以及永城市沱滨路并不在当天流动治理超限超载车辆稽查范围的情况下,指使永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运政人员和本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流动执法人员查扣被害人车辆,后在事态扩大家属求救时,被告人季某、高某某、侯某、白某某不积极救助,一走了之,经媒体报道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对被告人季某、高某某、侯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白某某系永城市公路局一般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季某、高某某、侯某、白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三、被告人侯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季某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高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止;侯某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11日止。)

四、被告人白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贾成宇

                                             审判员  赵先俊

                                             二O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辉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黄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