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许民终字第61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 上诉人徐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半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除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原审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任某某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人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故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我院审委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半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随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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