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84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根长,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秀,男。 上诉人李根长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2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根长、被上诉人张书秀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23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乔琳 审 判 员 李随成 审 判 员 蒋晓静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会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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