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627号 |
申请执行人郑国伟,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生。 被执行人张瑞霞,女,汉族,1974年3月28日生。 本院在执行(2014)二七法执字第627号郑国伟申请执行张瑞霞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国伟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郑国伟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钦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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