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86号 |
原告任某,女,出生于1987年6月21日,汉族。 被告郑某,男,出生于1987年1月19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二O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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