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580号 |
原告邢某,男,出生于1962年10月24日,汉族。 被告刘某,女,出生于1962年6月2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导致案件中断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邢某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二O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欧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