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驻刑二终字第66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贵发,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宇雷、杜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赵贵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 桂 东 审 判 员 吴 德 河 代理审判员 赵 全 贵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 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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