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491号 |
原告郑愿军,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全根,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田保卫,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雪萍,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炎周,巩义市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新建,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愿军、郑全根、田保卫、郑雪萍诉被告李新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愿军、郑全根、田保卫、郑雪萍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愿军、郑全根、田保卫、郑雪萍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愿军、郑全根、田保卫、郑雪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愿军、郑全根、田保卫、郑雪萍负担。
审 判 员 丁 强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传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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