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300号 |
原告曹聪珍,女,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威,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袁保龙,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宋武卫,该单位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聪珍诉被告巩义市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聪珍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聪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聪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聪珍负担。
审 判 员 贺松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言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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