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94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平桥区龙井乡兴龙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道同,该居委会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世纪正扬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江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应华,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华,女,1947年7月8 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兵,男,1967年12月7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义孝,女,1967年2月10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慧(曾用名黄世慧),女,1988年11月22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健(曾用名黄剑),男,1991年4月1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卫,男,1970年9月10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爱勤,女,1980年11月2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坤(曾用名黄涛),男,1994年6月 25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朱瑜涵(曾用名黄素怡),女,2005年4月12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勇,男,1975年12月8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女,1978年3月15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柏瑞,男,2004年6月10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煜茹,女,2010年3月3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梅,女,1963年6月20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丽,女,1965年9月6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林,女,1973年3月4日生。 上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林、黄勇、张丽。 上诉人平桥区龙井乡兴龙居委会、河南世纪正扬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告王爱华等十六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桥区龙井乡兴龙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道同、河南世纪正扬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应华,被上诉人王爱华、陈义孝、朱爱勤、黄慧等十六人及委托代理人黄林、黄勇、张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上诉人信阳市平桥区龙井乡兴龙居委会200元。退还上诉人河南世纪正扬置业有限公司200元。
审 判 长 陶加峰 审 判 员 邱世财 审 判 员 李 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 涛 |
上一篇:原告吴某某与王某某、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