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初字第665号 |
原告孙世遵,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福贵,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泰昌。 被告侯华南,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 原告孙世遵诉被告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侯华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世遵于2014年8月22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世遵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世遵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世遵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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