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二七少民初字第82号 |
原告王浩然,曾用名马浩然,男,汉族,2010年7月1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蓉,女,汉族,1984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何东侠,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海峰,男,汉族,1983年5月27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浩然诉被告马海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石海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浩然诉称,要求判令被告马海峰从2013年1月开始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的主要事实为,被告马海峰与原告王浩然系父子关系。2013年1月5日,原告之母王蓉与被告马海峰在汕头市澄海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王浩然由母亲王蓉抚养,被告马海峰享有探视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自2013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 从2013年1月到2014年8月被告马海峰共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4 000元,分两次给付,第一次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7000元,第二次于2015年3月30日之前支付7000元。 二、 从2014年9月开始,被告马海峰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支付到原告之母王蓉中国工商银行环东支行6212 2620 0300 3531 789的银行卡上)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石海滨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樊 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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