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
(2014)浚执裁字第202号 |
申请执行人张书杰。 被执行人浚县实验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陈贵贤,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张书杰与被执行人浚县实验初级中学故意伤害赔偿一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刑少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其中第三项):浚县实验初级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书杰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4003.99元(已扣除先行支付的126326.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浚县实验初级中学已支付申请人张XX赔偿款50000元,双方已就下余部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刑少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李 恕 超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文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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