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陈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商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1月6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1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5日经本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商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1月6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1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被告人陈某甲与他人合伙成立了“商城县鱼米香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陈某甲为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通过与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作经营协议书的方式,在商城县双椿铺镇陈寨等村承包农田2000余亩,从事水稻、小麦等农作物种植。2011年,被告人陈某甲为了方便灌溉,未经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对承包的部分农田进行平整,构筑三道坝埂蓄水,致使农田被淹,形成水淹区。经信阳市国土资源局鉴定:鱼米香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52.2亩,其中涉及基本农田40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被占土地用途,造成基本农田40亩被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其毁坏的田地只有十多亩,其占用农田蓄水以及筑坝蓄水是为了农业灌溉,提高粮食产量,本意并非是占用农田。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陈某甲与他人合伙成立了“商城县鱼米香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陈某甲为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通过与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作经营协议书的方式,在商城县双椿铺镇陈寨等村承包农田2000余亩,从事水稻、小麦等农作物种植。2011年,被告人陈某甲为了方便灌溉,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对承包的部分农田进行平整,构筑三道坝埂蓄水,致使农田被淹,形成水淹区。经信阳市国土资源局鉴定:鱼米香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52.2亩,其中涉及基本农田40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1)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到案情况。(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案发前无违法犯罪前科。(4)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系鱼米香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5)土地租赁合作经营协议书、承包土地数量表,证明鱼米香合作社与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及租赁土地的数量等情况。(6)商城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调查报告、商国土资(2013)62号文件,证明商城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7)双椿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双椿铺镇陈寨村占用基本农田平面图、关于陈某甲破坏基本农田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非法占用陈寨村基本农田的面积以及基本农田被破坏的情况。(8)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鱼米香合作社的会计。2009年,以陈某甲、陈某乙、余某某等五人的名义注册成立鱼米香合作社,其他人只是挂个名,就是陈某甲和其负责操作,当时以合作社的名义与农户签订合同,流转承包了约2000亩土地。因为农田灌溉缺水,陈某甲分别构筑三道水坝蓄水,平整了一部分农田。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陈某甲承包其家六个人的田地,承包期限是十年。陈某甲种了两年水稻后,于2012年年底将其家的农田以及其他农户的农田挖成坑,有的推平了。陈某甲在孙老营居民组一共挖了五亩左右,现已全部抛荒。

(3)证人孔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正月份,陈某甲承包其家四个人的农田,面积5.64亩。2013年2月份,陈某甲用挖掘机将承包的农田挖成水塘,准备养鱼。被相关部门调查后,现在塘里长满野草。

(4)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陈某甲拖欠双椿铺镇大岗村闸板沟组部分农户农田承包费的事实。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陈某甲承包其家六个人的农田。2013年,陈某甲请挖掘机将其家六个人田中的二、三亩田挖成鱼塘,有二、三米深,其余的仍然种水稻。樊某某、岳某某、姚某某家的水田均被挖了一部分,孔某乙、徐某发家的田被水淹了一部分,东岗组也有被淹的田地,具体不知道是谁家的。

(6)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陈某甲承包其二亩六分田,2013年3月份,陈某甲将其家的田埂推平,和其他人的田连成一片,还在其田的北边做了一个坝埂,其家的田是报废了,被挖掉了,现在也分不清具体的边界。有不少人家的田都被淹了。

(7)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陈某甲承包其家十六亩二分多农田,2013年二月份,陈某甲让两台挖掘机挖其家的农田,其就去制止,也有群众去乡里反映情况,乡政府就让陈某甲恢复田地,他就把其家的田地恢复了。陈某甲在其家的田下边建了个坝埂,水上来淹了其家六分多地。还有其他农户的田也被水淹了。

(8)证人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春天,陈某甲将双椿铺镇陈寨村符畈组十余亩水田用挖掘机挖了,整合成一个大田,外围是人把高的埂。在这块大田的东边,他又将符畈组其他五户约15亩的水田也用挖掘机整合成一个大田,这些田原来都是梯田。陈某甲承包的田地多,为了灌溉方便,先后修了三个坝埂用来拦水,形成了水淹区,将有约15亩的水田、约3亩的旱地和约7亩的荒地全部淹了。

(9)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明:陈某甲是2009年流转承包土地的,现在主要是流转陈寨村的,大多都退了,现在流转的约有1300亩。2013年春天,他在河沟子里构筑几个坝埂拦水,然后又平整河沟子旁边的零散的梯田,用挖掘机整合成了不一样高的两块大田,把大田的田埂加宽加高,用来蓄水,以方便机械化操作,同时用于灌溉。

(10)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陈某甲承包几个村农户的田地,2013年陈某甲筑坝拦水,形成水淹区,把河沟二面的荒地和田都淹了,水淹区的面积有20多亩。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其于2009年成立商城县鱼米香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共流转承包了2000多亩基本农田。由于农田灌溉缺水,其将承包的部分梯田进行平整,并在靠近河道的田块(有26亩左右)筑坝蓄水,现在筑坝的田块都插上水稻了。其在水淹区一共筑了三个坝,以前,水淹区有一条自然形成的小河流过,群众就在现在的A、B水淹区开垦田地,在C坝往东开垦旱地。其开始承包的时候,只有在B水淹区的西南边有六、七亩水田,A水淹区有两亩水田,C坝周边有近两亩的旱地,其他地方虽然可能还有水田和旱地,但群众都不种庄稼了,就形成荒滩和沼泽地了。

4、鉴定意见:信阳市国土资源局(2014)第1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技术报告书,证明鱼米香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52.2亩,其中涉及基本农田40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证明被破坏基本农田的现场照片等情况。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52.2亩,其中涉及基本农田40亩,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陈某甲辩解称其占用毁坏农田的面积只有十多亩,并非起诉书指控的占用52.2亩土地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经信阳市国土资源局鉴定,陈某甲非法占用土地52.2亩,其中涉及基本农田40亩,该鉴定与商城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情况说明相印证,故被告人的其毁坏的田地只有十多亩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  颖

                                             审 判 员     熊  伟

                                             代理审判员   潘  洁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金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