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94号 |
原告邰历舞,男,出生于1987年4月15日,汉族。 被告新密市圆梦尚品购物广场,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168号。 投资人刘秋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邰历舞诉被告新密市圆梦尚品购物广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邰历舞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邰历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邰历舞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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