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448号 |
原告:崔林林,女,汉族,1987年5月13生。 被告:巩义市祥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方,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省中阳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玉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凯东,系该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林林诉被告巩义市祥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及山西省中阳钢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前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林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林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七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三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 战 锡 人民陪审员 王 喜 先 人民陪审员 曹 淑 敏
二O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亚 宁 |
上一篇:原告张印虎与被告杨胜宗、曹纯玲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