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257号 |
原告:范新杰,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荣府,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新杰诉被告李荣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新杰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新杰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新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范新杰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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