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701号 |
原告:冯云,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海生,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金好来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金九。 委托代理人:崔跃武,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光辉,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云诉被告巩义市金好来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云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云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冯云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