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838号 |
原告白天福,男,1924年5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学工,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孙子。 被告巩义市超群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镇白窑村。 法定代表人刘天宝,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白天福诉被告巩义市超群石料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巩义市超群石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巩义市超群石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白天福负担。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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