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009号 |
原告:冯中库,男,汉族,1956年11月12生。 委托代理人:朱天庆、朱晓阳,系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令岩,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中库诉被告孟令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中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中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 战 锡 人民陪审员 王 喜 先 人民陪审员 曹 淑 敏
二O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亚 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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