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321号 |
被告陈建伟,男,出生于1976年11月29日。 被告朱广生,男,出生于1973年8月1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伟诉被告朱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王晶晶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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