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010号 |
原告杨海水,男,出生于1950年11月20日。 被告杨明权,男,出生于1959年11月29日。 被告李保圈,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水诉被告杨明权、李保圈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O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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