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17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申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孙沛昭,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遂欣,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吕倩,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忠玉,男,汉族,1955年2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南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忠玉,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申城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程忠玉、信阳市南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申城支行委托代理人张遂欣、吕倩,被上诉人程忠玉,被上诉人信阳市南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忠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谭晓燕 审 判 员 李晓峰 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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