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09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山支公司。 负责人郑先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苑玲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永恒,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效苇、陶磊,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2002年6月4日生。 法定代表人张秀枝,女,汉族,1970年1月1日生,系张某某之母亲。 委托代理人林智全,光山县人口计生委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男,汉族,2001年11月28日生,学生。 法定代表人董明慧,女,汉族,1973年12月2日生。系金某某之母亲。 委托代理人董明俊,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南向店乡完小。 法定代表人胡世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邹增全,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张全喜,光山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服份有限公司光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雷、苑玲艳,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效苇、陶磊,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智全,被上诉人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明俊,被上诉人光山县南向店乡完小的委托代理人邹增全、张全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诉讼主体及判决主体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 宏 审 判 员 连振华 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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