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340号 |
原告:吴占轩,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海生,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谭瑞利,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海生,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晓辉,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占轩、谭瑞利诉被告张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占轩、谭瑞利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占轩、谭瑞利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占轩、谭瑞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吴占轩、谭瑞利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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