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长民初字第00458号 |
原告王守杰,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328号。 原告王守杰诉被告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长葛市宇诚租赁站业主,从事建筑工程配套材料的租赁业务。2012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钢管、扣件、架子管等物品,从事长葛市金庄社区城中村改造1期的部分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赁费和返还部分租赁设备,在原告多次对其主张权利时,被告以其他理由予以拒绝。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699123.76元,支付原告违约金209736元;返还原告租赁物等。 本院认为:经本院查证后,原告所提供被告单位并不存在,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单位的详细身份信息,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守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国领 审 判 员 任伟娜 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燕 良 |
上一篇: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西方一味胡辣汤店与被上诉人侯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