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三终字第89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中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中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克锋,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中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2232.5元,由上诉人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抗(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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