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3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峰,男,汉族,1981年5月27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凤,女,汉族,1954年3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辛航宇,男,汉族,1979年1月26日生。 上诉人赵俊峰与被上诉人何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42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俊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赵俊峰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俊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O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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