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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家祥与被告济源市丰裕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318号 原告赵家祥,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中济,系原告姐夫。 委托代理人张丽云,系原告妻子。 被告济源市丰裕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狄沟村。 法定代表人卫起良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318号

原告赵家祥,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中济,系原告姐夫。

委托代理人张丽云,系原告妻子。

被告济源市丰裕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狄沟村。

法定代表人卫起良。

原告赵家祥与被告济源市丰裕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14年6月20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备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段中济、张丽云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源市丰裕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家祥诉称:因被告生产急用款,于2013年3月1日向其借款568000元,约定月息2%,并订立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从借款开始,被告每月给其一次利息,从2013年7月1日起,被告每月返还其本金50000元。后被告只支付了2013年3月至5月份3个月的利息,其余利息和本金至今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568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10日按月息2%的利息。

被告济源市丰裕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为2013年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和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款的本金和利息情况。

被告济源市丰裕选矿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客观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借原告568000元。协议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息2%,借款时间从2013年3月1日起生效,借款期限为两年,被告于每月20日支付原告利息11360元;自2013年7月1日起,每月被告除支付原告利息外并返还本金50000元,已支付的本金金额以后不再支付利息;借款期限自借款之日起直至被告还完原告本金和利息时终止。还本期限不超过两年。如不能按时返还本金,利息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赵家祥人民币伍拾陆万捌仟元整(56.80万元)(借期两年),月息2%。 卫起良 。该借条和借款协议均加盖有被告印章。后被告按约定将利息支付至2013年5月份,此后的利息和本金被告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568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和借条证实,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根据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虽为两年,至今尚未到期,但同时双方还约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每月被告除支付原告利息外并返还本金50000元,距今已有12个月,被告未偿还568000元本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68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在借款协议和借条中均约定为月息2%,从2013年3月1日起,每月20日支付原告利息11360元,被告支付到2013年5月份,之后的利息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先要求被告支付从2013年6月1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的568000元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丰裕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家祥人民币568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原告从2013年6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1元,减半收取为5546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在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备 忠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乔    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