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宛龙刑初字第297号 |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初,被告人马某在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黄山村其朋友王某家居住。2014年4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马某趁无人之机窜入王某母亲宋某某的卧室中,将宋某某放在被子中的5000元现金以及室内上衣口袋中的400元现金盗走挥霍。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初,被告人马某在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黄山村其朋友王某家居住。2014年4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马某趁无人之机窜入王某母亲宋某某的卧室中,将宋某某放在被子中的5000元现金以及室内上衣口袋中的400元现金盗走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马某供述:我和王某在唐河县打工半个月,我们商量着到他家里去玩,之后我一直住在他家里。住在王某家里第六天的下午15时多,我在王某的一个朋友家里的时候,我接到淅川县城一个叫吕玉某朋友的电话,他让我回去玩,我答应了。我当时口袋里没有一分钱,我想着回到淅川朋友之间难免应酬花钱,我知道王某的母亲前一天卖了一些花生,有钱在家里放着,我就一时糊涂,想着把王某母亲的钱偷走。我15时30分至16时之间,我回到王某家里,当时王某正在他的卧室里玩电脑,我回来的时候看到王某的母亲在路边打牌,我进到王某的卧室,我看见王某正在玩游戏,玩的很专心,我在他旁边坐一会儿后,便出来偷钱。我看见王某的母亲住的侧屋的门锁着,我走近看见房间的钥匙在窗台的一个破布内放着,我见王某在屋里看不见外面侧屋,我便用钥匙打开王某母亲住的侧屋的门,我先掏床上的枕头,没找到钱,我看见床上放着一件黑颜色的上衣,我拿起那件衣服,在那件上衣里面口袋找到4张面值一百元的现金,我先把这400元钱拿走装在口袋里,我当时想王某的母亲还有钱放在屋里,因为她卖花生的钱不应该只有这400元,我接着把手伸进放在床上放的包好的被子里找钱,我在被子里靠窗户的一侧找到一沓钱,我拿出来看见全部是面值一百元的钱,我就把这些钱装在我的口袋里,出来把王某母亲的房屋们锁上,钥匙放回原位,我也没有给王某打招呼,直接从他家里出来走了,回到家里我数了数,在被子里偷的那沓子钱正好有5000元。 2、被害人宋某某陈述:我们家里前天中午卖了一些花生,卖了5000多元钱,昨天中午我把钱放在我屋内床上的一个被子里了,吃完饭大概一点多了我就出去玩了,大概四点多我回去,就想着看看钱在不在,我在东屋住着,我的门上钥匙就在窗台的一个红色手套里放着,我走的时候手套口是朝窗户里面的,我一看现在手套口朝外了,我把门开开,到被子里一摸,钱不见了,我又把被子伸开,也没有找到,我又看看我床上的马甲里,也放有钱,我一看,钱都丢了。我怀疑是马某拿了,我就让我儿子给马某打个电话,喊他回来吃饭,马某是我儿子的朋友,这一段一直在我家里吃住,我儿子给他打电话,他说他不回来了,我感觉钱是他偷走了,我就让我儿子再给他打电话,他就不接了。后来我让我儿子给他的好朋友陈某某打电话,他也认识马某,陈某某说马某说了,等几天马某把东西给你拿过来。后来我儿子又给他打电话,他说等今天早上了来我家里,后来一直没有来,我儿子就来报警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证言:我们家里前几天中午卖了一些花生,卖了5000多元钱,这些钱我妈保管者, 2014年4月7日晚上6点钟左右,我在我的屋里玩电脑,我妈宋某某到我屋里,说她屋里放的卖花生的钱和衣服里的零钱都不见了,我问她怎么回事,我妈说她中午吃过饭要出去,想着带着钱不方便,就把5000元钱放在她床上的被子里,她床上的衣服口袋里也装有四五百元钱,现在不见了。然后我们就在家里找,一直没找到。我就给我朋友马某打电话,他最近有二十多天一直住在我家,但是这会不知道什么时候走了。但是他不接电话。随后我又打了好几个电话给他,他一直不接。我后来又给我朋友陈某某打电话,让他给马某打电话,马某接住电话说:“我拿王某的东西等两天给他送去。”后来到昨天晚上8点左右,马某还给我发短信说:“我明天早上给你打电话.”到今天早上我也没有接到他电话。2014年4月8日中午1点50分许,我接到马某用15837754495手机号给我打电话,电话中他说:“你丢的钱是我拿的。可对不起你,我爸过世了,等我把事情处理完就过来把钱给你。”我说:“那你把事情办完了,过来找我。”这几天我一直给他联系,手机都关机了。 (2)证人陈某某证言:2014年4月7日晚上6点40分许,我接到王某电话说让我问下马三(马某)这会在哪?我就给马某打电话:“你这会在哪?咋还不回王某家吃饭。”马某:“我在南阳市中心医院,我爸快死了。你跟王某说下,过两天我把东西给他拿过去。”接着我就给王某打电话说:“马某让我跟你说过两天他把东西给你。”王某才告诉我说他们家钱不见了,让我问马某在哪。然后我就给马某打电话,但是一直是无法接通,后来再打就关机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4、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马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抓获经过 2014年4月25日上午9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马某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马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数额、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马某的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姜 南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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