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宛龙刑初字第432号 |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7月在南阳火车编组站附近成立南阳市华兴新能源公司,并任法人。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利用沉淀池、渗坑、裂隙排放废水。2013年7月23日南阳市卧龙区环保局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要求在2013年8月1日之前补办环保手续。截止2013年8月2日案发,该公司未补办手续。经南阳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所放的污水分析鉴定,污水中含有重金属铬,属于有毒物质。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违反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7月在南阳火车编组站附近成立南阳市华兴新能源公司,并任法人。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利用沉淀池、渗坑、裂隙排放废水。2013年7月23日南阳市卧龙区环保局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要求在2013年8月1日之前补办环保手续。截止2013年8月2日案发,该公司未补办手续。经南阳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所排放的污水分析鉴定,污水中含有重金属铬,属于有毒物质。 另查明,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在其妻陪同下到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面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供述:我来投案。南阳市华兴新能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位于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我是法人代表。2012年3月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公司购回来原料后再分装销售,原料是碳化硅。我们找些工人把原料放入沉淀池,先用工业烧碱再用盐酸和清洁精处理,制成成品后分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沉淀池酸碱中和后,顺着污水沟直接排放。因为我们公司效益不好,就一直拖着没有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证言:我在南阳市华兴新能源公司工作。公司位于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铁路编组站附近,是生产碳化硅的。原料买回来后放在水池里不停的换水洗,先用碱烧,后用盐酸去除杂质,水洗到中性后排出。我们是用沉淀池沉淀,顺着小河沟流走了。 (2)证人侯某甲证言:我是王村乡何营村村民。村中间的水沟是自然形成的,上游从王村铁路编组站开始,流经过我们村。以前水质很好,河里有鱼有虾。2011年铁路编组站旁边开了一家化工厂,厂里流出的污水污染了我们的水沟,有时流的是白色的水,有轻微的刺鼻味道,有时流的是黑水,气味很难闻,发臭刺鼻。现在水沟里的鱼虾都死完了。 (3)证人侯某乙证言:我是王村乡何营村村民。我家门前有一条水沟,以前沟里的水很清,有人洗衣服还用来灌溉。河里有鱼有虾。2011年火车站旁边开了一家化工厂,流出的污水流进了我们的水沟,有时流的是白色的水,有轻微的刺鼻味道,有时流的是黑水,气味非常难闻。没有排污的时候水沟里有鱼有泥鳅,现在里面啥都没有了全死了。 (4)证人胡某某证言:我是王村乡何营村村民。我们门前有一条水沟,水沟里的水是从上边火车站一个化工厂排出来的,有两年多了。有时流的是白色的水,有时流的是黑水,气味刺鼻非常难闻。没有排污水的时候水沟里有鱼有泥鳅,现在里面啥都没有了全死了。五六月份我们村里人去王村乡反映,乡里来人让这个厂停产,但是厂子没有停一直生产。 3、鉴定意见 南阳市环境监测站的分析(测量)结果报告单:废水中检出金属铬成分。(金属铬,属于有毒物质) 4、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到案经过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4)南阳市卧龙区环境保护局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李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后果、自首、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罚金己交30000元。未交部分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蔡 军 审 判 员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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