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济民一初字第1476号 |
原告董瑞显,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承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会军,男,汉族。 原告董瑞显与被告赵会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瑞显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兴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瑞显诉称,2013年12月,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装修,期间欠原告工资13000元未付,要求被告支付。 被告赵会军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2013年12月22日被告赵会军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两份,一份欠12000元,另一份欠1000元,证明被告欠原告共计1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2月,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装修,期间欠原告工资12000元,原告另替被告购买材料费用1000元,同年12月22日,被告同时为原告出具了欠12000元及1000元的欠条两张,并在欠条上批注年前还8000元,逾期后,被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及材料款合计13000元,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会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瑞显1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期限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晓 霞 审 判 员 常 维 帼 代理审判员 李 晋 豫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小 莉 |
上一篇:郑燕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