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驿民初字第1448号 |
原告邓X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廷奎,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邓X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廷奎、被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XX诉称,被告经常无事生非,打骂原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张X辩称,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月14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15日,婚生一女,名张XX。原、被因家庭琐事生气,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经本庭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生活中存在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今后相互理解、加强沟通,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邓XX与被告张X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子旭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