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驿民初字第3167号 |
原告李洋,男,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峰,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殷芳,女,汉族,住址同上。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富华,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平,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洋与被告殷峰、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洋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磊、被告殷峰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富华、周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洋诉称,2012年2月份,二被告的父亲殷天保借原告15万元,后返还5万元,尚欠10万元至今未还。2013年9月,殷天保去世,遗留有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安楼村委安楼南组114-1号楼房一处。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 被告殷峰、殷芳辩称,二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诉称的位于安楼南组114-1号楼房一处是殷峰的妻子李继萍出资购买,不是殷天保的财产,二被告没有继承殷天保的遗产。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7日,二被告的父亲殷天保借原告李洋150000元,并向李洋出具借条一份。后殷天保偿还50000元,尚欠100000元至今未还。2013年8月17日,殷天保因病去世。 另查明,2008年,殷天保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安楼村委安楼南组114-1号建成二层半带院楼房一处(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月30日,殷天保与陈家忠签订《房屋买卖及保证合同》一份,内容为:殷天保以350000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陈家忠;殷天保于2010年6月29日前后一个星期内交付房屋。陈家忠于2010年1月30日付给殷天保200000元、于2010年3月30日付给殷天保150000元。因陈家忠不需要使用,该房一直由殷芳居住。殷天保去世后,陈家忠要求殷芳搬出该房。后经协商,2013年10月10日,陈家忠以270000元将该房卖给被告殷峰的妻子李继萍。 庭审中,原告对殷天保收取陈家忠350000元的收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本院当庭释明,原告在期限内未提出鉴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经本庭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二被告的父亲殷天保借原告李洋150000元,后返还50000元的事实,有殷天保出具的借条及原告陈述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作为债务人殷天保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继承遗产限额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本案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二被告继承了殷天保的遗产,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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