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华法民初字第2143号 |
原告张德利,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功民,男,汉族,系原告父亲。 被告张莉,女,汉族。 被告管先军,男,汉族。 原告张德利与被告张莉、管先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利委托代理人张功民、被告管先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德利诉称,2013年9月18日,经濮阳市金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原告和二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中玉小区供销社家属院2号楼2单元3楼5号,面积为129.76平方米住房一套出售给原告,售价为700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3月18日前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同日原告也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首笔房款时,才知道该房屋已经被华龙区人民法院查封,根本无法交易。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迟迟不肯退还原告定金。原告认为,被告明知自己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无法交易,却以欺骗的手段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定金。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40000元。 被告张莉未到庭答辩,但庭前提交了答辩状,辩称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告知了原告张德利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可以通过法院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把房屋卖给原告,原告要求先过户,再付款到法院。被告张莉认为这个不符合法律程序,导致双方合同不能履行,所以是原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在被告张莉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原定价格将房屋卖给原告。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管先军辩称,1、本案与被告管先军无关,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管先军和原告没有接触过,不知道原告和张莉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2、于保勋起诉张莉的案件调解书是2013年7月22日下达的,调解书上已说明对此房屋进行了保全,张莉明知房屋不能进行买卖,还与原告张德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欺诈。3、华龙区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自2004年起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被告管先军于2013年7月30日就起诉与张莉解除婚姻关系,所以被告管先军不同意将房屋卖给原告,也不同意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原告张德利与被告张莉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濮阳市华龙区中玉小区2号楼2单元5号住房一套(面积为129.76平方米)出售给原告,售价为700000元。张莉在合同出售人栏内签写了自己和管先军的名字。同日原告张德利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张莉交纳购房定金20000元,被告张莉为原告出具了收条。后原告得知该房屋在其与被告张莉签订买卖合同前,已经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要求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二被告拒绝,双方形成纠纷。 另查明,涉案房屋系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管先军,共有人为被告张莉。2013年7月5日,因于保勋诉张莉、申红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该房屋被本院裁定查封,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被告管先军已提起离婚诉讼,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利与被告张莉签订了定金协议书,且原告实际支付了20000元定金,该定金协议书已经实际履行。但因被告张莉的原因,该房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已被查封,限制了原告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原告与张莉签订的协议内容约定,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原告有权通知解除合同。现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张莉双倍返还定金,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原被告所签的合同也应予以解除。关于管先军应承担的责任,本院认为,管先军与张莉系夫妻关系,张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所负双倍返还定金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管先军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管先军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管先军辩称其与张莉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不应承担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知道该约定,故该辩称理由不足以对抗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莉向原告张德利返还双倍定金共计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管先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二被告张莉、管先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屈林英 审 判 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侯晓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 |
上一篇:周仙荣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