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上民初字第417号 |
原告杜存才,男,1954年1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延龙(又名张亚龙),男,4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存才与被告张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存才于2014年4月16日以其它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存才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存才撤回起诉。 诉讼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杜存才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苏金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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