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上民初字第152-1号 |
原告苏某某,女,1987年9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顺增,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禹某某,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以被告长期不在家居住,原告与被告无法电话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人民陪审员 苏金芳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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