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济民一初字第195号 |
原告姚双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冰,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洋,男,汉族。 原告姚双艳与被告赵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4年4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双艳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0年11月通过网络相识,201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脾气暴躁,凡事不和其沟通,其稍有不慎,便对其拳打脚踢,多次给其造成耳膜穿孔等严重后果,其长期精神压抑,经诊断为焦虑抑郁症,每天以安眠药来维持。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要求:1、其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赵雨芯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用由被告负担;3、判令被告支付其医药费用10000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济源市人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影像各一份,证明第一、其患有抑郁证;第二、其系外伤性鼓膜穿孔;2、照片一张,证明其被打伤的事实;3、短信复制件一套共12页,证明被告自认经常殴打原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多次将其打伤,导致原告2次耳膜穿孔,且被告吸毒、赌博,不尽家庭责任,致使其患上抑郁证。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举证,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均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诉称及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1月通过网络相识,201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婚生一女孩,取名赵雨芯。婚后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有时也打骂原告,2014年春节期间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后分居。2014年2月8日,原告被诊断为外伤性鼓膜穿孔,同年2月9日原告被诊断患有焦虑抑郁症。后被告多次给原告发短信,承认错误,承诺改正错误,表示不想离婚,希望原告再给其改正的机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双方虽有一定矛盾,但被告也多次发短信承认错误,承诺改正错误,并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能互谅互让,再给被告改正的机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双艳要求与被告赵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 素 云 审 判 员 李 晓 霞 人民陪审员 王 小 莉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 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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