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04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靳磊,男,汉族,1986年9月生,住桐柏县城关镇一里岗居民区肖庄45号。 委托代理人朱飞,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柏县宏兴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安清,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何义全,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军,男,汉族,1977年11月生,住桐柏县城关镇。 上诉人靳磊与被上诉人桐柏县宏兴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何军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桐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靳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3)桐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上诉人靳磊。
审 判 长 许 金 坡 审 判 员 刘 建 华 审 判 员 胡 珊 珊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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