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59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刘建宏,男,1968年7月生,汉族,住桐柏县。 委托代理人裴雅娟、包闻哲,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马朝贤,男,1960年11月生,汉族,住桐柏县。 委托代理人焦秀勤,女,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马朝贤妻子。 委托代理人王传庭,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建宏与上诉人马朝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桐城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马朝贤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宛检民抗(2012)124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南民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撤销桐柏法院(2010)桐城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014年5月30日桐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桐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刘建宏和马朝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建宏及委托代理人裴雅娟、包闻哲,马朝贤的委托代理人焦秀勤、王传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三 )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4)桐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 清 军 审 判 员 田 晓 凯 审 判 员 王 妮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 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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