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26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吕红伟。 委托代理人杨秋伟,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亮,男。 委托代理人刘凌云,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窦新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军峰,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强。 委托代理人吕成印,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因与被上诉人杨永亮、尹军峰、内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内黄县计生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井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委托代理人杨秋伟,被上诉人杨永亮委托代理人刘凌云,被上诉人内黄县计生委委托代理人吕成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尹军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被告尹军峰驾驶豫E95602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15线与县城平安路交叉口时,与原告杨永亮驾驶的豫ET9206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车损14080元,经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尹军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尹军峰驾驶的豫E95602号轿车车主为被告内黄县计生委,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另外,原告杨永亮还支出评估费7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尹军峰驾驶豫E95602号轿车与原告杨永亮驾驶的豫ET9206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对于原告杨永亮因此次事故受到的财产损失14780元,应先由太平洋财险在承保豫E95602号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在承保豫E95602号轿车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事故责任承担12780×70℅=8946元,共计10946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杨永亮自担。原告杨永亮要求太平洋财险赔偿损失10946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太平洋财险辩称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请,因太平洋财险承担了赔偿责任,故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杨永亮财产损失10946元;二、驳回原告杨永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宣判后,太平洋财险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次事故我公司已对事故车辆进行过赔付,其中内黄县计生委车辆赔偿款18640.29元、杨永亮车辆赔偿款9886.9元,共计28527.19元,上述车辆赔偿款项已全部转入内黄县国库支付中心,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予认定,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杨永亮答辩称: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并没有证据证明已将车辆赔偿款给了被上诉人杨永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内黄县计生委答辩称:上诉人太平洋财险上诉称已给付了车辆赔偿款,具体情况不太清楚,回去和处理该事故的人员核实一下。 被上诉人尹军峰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在二审庭审期间提供实际支付车辆赔偿款明细表一份,以此证明车辆赔偿款28527.19元已全部转入内黄县国库支付中心,该款中包括杨永亮车辆赔偿款,被上诉人杨永亮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向内黄县国库中心转入赔偿款,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杨永亮已得到车辆赔偿款。被上诉人内黄县计生委质证认为,对于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提到的情况不清楚。由于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将28527.19元转入内黄县国库支付中心,并不能证明其将车辆保险赔偿款支付给被上诉人杨永亮,上述证据不能作为上诉人太平洋财险针对本次交通事故已赔偿完毕的证据。因双方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双方均应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对方车辆损失的赔偿义务。上诉人太平洋财险上诉称其已全部付清车辆损失赔偿款,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将赔偿款支付给杨永亮,杨永亮对其向内黄县国库中心转款行为不予认可,经本院调解就两辆车的损失赔偿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杨永亮财产损失10946元并无不当,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内黄县计生委的车辆损失赔偿问题,因其一审未提起反诉,内黄县计生委可另行处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向内黄县国库支付中心多支付的车辆赔偿款,其可另行主张返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申晓兰
安法网1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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