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平民初字第00132号 |
原告郭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冯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郭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居生活,并生育有一子一女。2008年1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生气、打架,长期分居。现在双方感情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儿子。 被告冯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于1995年12月23日生育女儿郭某甲,现已经成年。于2004年7月1日生育儿子郭某乙,现在跟随原告生活。2008年1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在结婚后产生矛盾,经常双方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结婚证等在卷并经庭审调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应该互谅互让,互相帮助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反而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郭翔现跟随原告生活,为了不改变其生活环境,原告请求抚养婚生子,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对抚养费的请求,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冯某离婚; 二、婚生子郭翔由原告郭某抚养,被告冯某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庆功 审 判 员 张爱华 人民陪审员 吴世峰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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