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安中民金终字第1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联社汇丰信用社。 负责人李广义,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志军,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用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世杰,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因与被上诉人乔世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民三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民三初字第 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师茂庆 审 判 员 智咏梅 审 判 员 李 晓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澍
安法网116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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