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198号 |
原告马鑫,男,汉族,33岁。 委托代理人徐曙成、范军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召强,身份不详。 原告马鑫诉被告贾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鑫诉称:2013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现在即不支付利息也不偿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本案原告马鑫不能提供被告贾召强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张密生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回原告马鑫。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迪
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雪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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