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70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彦朋,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代理人郭新会,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贵强,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湖北省人,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彦朋与赵贵强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彦朋的委托代理人郭新会、上诉人赵贵强的委托代理人汤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4)宛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回上诉人赵贵强1600元,退回上诉人周彦朋2500元。
审 判 长 赵 清 军 审 判 员 田 晓 凯 审 判 员 王 妮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 戈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