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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孙某某、贺某某寻衅滋事罪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258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结伙斗殴于2013年7月1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258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结伙斗殴于2013年7月1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别名:孙曾用),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结伙斗殴于2013年7月1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孙某某、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孙某某、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3日晚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孙某某、贺某某在三门峡市区虢国路“宏姑烧烤”吃饭期间,袁某某因酒后上厕所与邻桌被害人林某、鲁某发生争执,后袁某某到邻桌挑衅被害人鲁某,将鲁某叫到旁边胡同进行殴打,被告人贺某某对邻桌鲁某的朋友张珂进行殴打,并误将前来拉架的“宏姑烧烤”老板沙某某头部打伤,将夜市摊桌子掀翻。后孙某某、贺某某又到旁边胡同伙同袁某某对前来拉架的被害人林某进行殴打,致林某、鲁某、张某不同程度受伤。经三门峡明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鲁某、张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1、2013年7月30日、8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孙某某、贺某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2013年7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孙某某亲属与被害人林某、张某、鲁某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人袁某某一方分别赔偿林某33000元、张某1500元、鲁某1300元,被害人林某、张某、鲁某表示对三被告人予以谅解。3、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袁某某赔偿沙某某200元,沙某某表示对被告人袁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公诉机关还当庭举证了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林某、张某、鲁某、沙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高某等人的证言;三门峡明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孙某某、贺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袁某某、孙某某、贺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该三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视为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虽未实际赔偿,但考虑到被害人的损失已由被告人袁某某、孙某某全部赔偿,且被害人亦表示对被告人贺某某予以谅解,对其亦可酌情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马 建  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    馨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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